中央民族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维护财经纪律,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群众满意”,充分发挥工会财务工作对工会整体工作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其他有关工会财务的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财务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四)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五)勤俭节约原则。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收入来源
(一)学校及直属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下拨经费给学校工会。
(二)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学校教职工会员根据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应缴的会费。
(三)行政补助拨款。学校为做好工会专项活动及工会活动场所维修维护而加拨的专项款。
(四)其它收入。
三、工会经费的使用
(一)学校及直属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按市教育工会规定的比例(目前30%)上解北京市教育工会。
(二)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全部返还给基层工会。
(三)各级工会组织的经费主要用于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教育、岗位竞赛、文体活动、工会建设、工会干部培训、困难教工慰问、职工集体福利等。
四、工会经费的审批及报销
(一)财务经常性收支实行校工会常务副主席“一支笔”审批制。重大活动开支按照“三重一大”的原则,须报请工会委员会审议和经审委员会审核,工会主席审批并备案,方能执行。
(二)校工会各部室及协会开展各项活动,报销单(票据)必须有经办人、分管副主席签字,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后,方可报销;各分工会报销时,报销单(票据)必须有经办人、分工会主席签字,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发票应该填写完整(单位应填写:中国教育工会中央民族大学委员会;年、月、日;品名;数量;单价填写清楚正确;金额大、小写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四)报销各项活动费时,按规定发放奖励费、劳务费、奖品(纪念品)应注明发放标准和数额,且应由领取人签收并附人员名单备案。
五、工会财务管理监督机制
(一)工会财务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及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审查。预算、决算必须向工会委员会报告、经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大额度开支要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审查和监督。
(二)加强内控监督。工会财务人员依照《会计法》及工会财务制度规定严格财务工作,并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制止。
(三)加强群众监督。在每年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代表大会上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本年度工会财务收支决算情况,做到财务公开。
六、本办法由中央民族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