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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发布人]:吴希宾 [发表时间]:2019-11-0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院友和校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民族团结,继承和弘扬“美美与共知行合一”中央民族大学校训,加强国内外校友、院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院友,促进学院和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搜集、整理院友名录和院史资料,建立院友档案,逐步编印出版院友名录和有关院史资料等书刊;

(二)发挥海内外院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学院与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三)沟通院系与院友、社会互相之间的联系,组织联谊活动,搭建沟通平台;

(四)接受院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引导和鼓励院友、校友的创业合作,为在校学生和院友、校友搭建就业沟通平台;

(五)进行学术交流,举办主题院友论坛;

(六)印发院友通讯《民大经英》。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各个时期的毕业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夜大、函大)、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含干部培训班)及各类留学生。

(二)曾在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任教、任职者;

(三)目前在校的本院学生和任教、任职者;

(四)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八条 虽非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院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学院关系密切,对学院和学校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校友和其他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院友义务,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院友称谓,享有院友权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凡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者,承认本会规定,填写《院友登记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院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向院友总会或分会提出对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三)阅取本会发送的有关院系的资料和学术刊物等;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规定和执行本会的决定;

(二)关心院友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为本会和院友服务;

(四)爱护学院、学校声誉,关心学院、学校发展,积极参与学院、学校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为学院、学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设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会员大会(或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三个常设机构,设会长一名、名誉会长若干、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顾问若干。

第十三条 本会设有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会员大会(或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会员大会(或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规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相关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学院现任教职人员代表、学院退休教职工、毕业各年级代表、历届学生会干部代表等院友组成。作为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包括: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原则上实行席位制与推选制结合的方式,体现跨区域、跨行业、跨界别的广泛性原则。以上人员共同构成本会的议事机构,其职责包括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下设机构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懂民族政策;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有特殊情况需超期连任,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本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人选,经理事大会通过后组建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二)全面负责本会领导工作,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代表本会参加社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秘书处是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产生,其职责包括: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起草有关决议、报告;

(三)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四)与内、外部各单位有效联络和沟通;

(五)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六)完成会长及常务理事会交办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接受捐赠;

(二)学校支持经费;

(三)学院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第六章  规定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规定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规定,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第二届中央民族大学校友会经济学院校友会组织机构及成员名单